四川男子花950元购买4盒“减肥咖啡”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商家向其赔偿4500元。
四川三台县男子陆某以950元的价格在网上购买了4盒“减肥咖啡”,收到货后发现“减肥咖啡”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向三台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近日,三台县法院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李某向陆某支付赔偿款4500元。
据了解,陆某因生活所需,在网上看到李某卖减肥产品,于是在李某处购买了4盒“减肥咖啡”,合计以950元的价格付款成交。购买到货后,陆某认为李某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向其销售的案涉产品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且食品缺少必要的中文标签,要求李某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十倍赔偿。后经三台县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在调解协议达成当日向陆某支付赔偿款4500元。
三台县法院承办法官表示,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食品要有中文标签,涉诉产品没有任何必要中文标签,外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国家强制性需要标注的信息。
相关品牌公司出具了涉诉产品不是他们公司生产的相关情况说明,证实了涉诉产品属于虚假标注的假冒伪劣产品。陆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4号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主张李某承担惩罚性赔偿,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