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意外离世前妻为争儿子抚养权 将婆婆告上法庭 法院:归奶奶养
发布时间:2024-03-01 21:21:27|来源:红星新闻|作者:江龙

  丈夫意外离世前妻为争儿子抚养权 将婆婆告上法庭 法院:归奶奶养。

  作为曾经的婆媳,30岁的张女士与婆婆李某对薄公堂,只为争夺儿子浩浩的抚养权。2015年,张女士的丈夫因意外事故不幸去世,留下一岁多的儿子浩浩。此后,张女士外出打工,浩浩交给婆婆李某帮忙照顾。

  婆婆李某称,张女士离家后再也没有回来过,未尽到过抚养孩子的义务,浩浩一直由她抚养到10岁。而且,张女士再婚重组了家庭……2023年,李某将张女士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令张女士支付孩子抚养费42000元。

  此后,张女士向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浩浩由她抚养。近日,盐边县人民法院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浩浩由奶奶抚养。

儿媳: 丈夫意外离世后,婆婆不让她探望孩子

  1993年出生的张女士,家住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2013年12月15日,张女士与家住四川盐边县格萨拉彝族乡的罗某生育了儿子浩浩,一家人都沉浸在喜悦之中。可好景不长,浩浩出生一年多后,罗某因意外事故不幸去世。

  张女士称,自从丈夫去世后,家里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来源,她就担起了养家的重任,不得不外出打工挣钱养育儿子,孩子只能交给婆婆李某帮忙照顾。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她看望孩子。

  “想回到家中看看儿子,她都不让我看。”作为孩子的母亲,现在却连见一见孩子都做不到了,“毕竟孩子从小就缺失了父爱,不能再继续让孩子缺少母爱。”

  张女士称,她能够给儿子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而且李某已经54岁,没有能力抚养浩浩。“现在小孩已经10岁了,再过两年要上中学了。由于李某文化程度低,无法给孩子在学习上提供指导和帮助,且农村的教育水平远远没有我所在的县城好。”

  “如果长期这样下去的话,孩子的性格容易孤僻,严重缺乏安全感,对浩浩的成长明显不利。”基于上述理由,张女士向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子浩浩由她抚养。近日,盐边县人民法院渔门法庭开庭审理了张女士与李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

婆婆: 孩子母亲未尽到抚养义务

  对于儿媳张女士,婆婆李某颇有微词。李某称,自2015年儿子去世以后,张女士便离开了这个家,此后再没有回来过,也未探望或联系过浩浩,浩浩一直由李某抚养,现在孩子已经读小学四年级。

  “孩子一岁多就失去了母爱,现在孩子已经10岁了。在这期间,她没有给浩浩喂过一口饭和奶。”李某认为,张女士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她改嫁了,起初我们都不晓得,直到前年我们去找她要孩子的抚养费才知道,她还拒绝给抚养费。”

  2017年,李某将浩浩申请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023年,因张女士拒绝给抚养费,李某向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女士支付浩浩的抚养费。2023年5月12日,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张女士支付孩子抚养费共计42000元。李某称,这次开庭前,张女士未支付抚养费。

  “娃儿需要母爱的时候,她都给不了,孩子只能和婆婆相依为命。她(张女士)需要抚养权,如果是她一直带大,我们肯定没话说。”李某的代理人向法庭陈述,张女士虽然是浩浩的母亲,但完全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现在浩浩由李某照顾长大,浩浩愿意跟随谁生活,必须尊重浩浩本人的意见。

  李某认为,张女士自丢下浩浩离开到现在,没有给孩子买过一双袜子或鞋子。这几年,生活虽然艰苦,但好在还有亲戚朋友的帮衬,日子过得还行。现张女士已经另行结婚生子,她连自己另行生育的子女都没有照顾好,可想而知更照顾不了浩浩,所以浩浩不应当由张女士直接抚养。

法院: 孩子归奶奶养,驳回母亲诉讼请求

  在法庭上,原告张女士向法庭提供了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证明浩浩系张女士的婚生子。在此判决书中,证实被告李某在诉状中自述的其年老体衰,已无能力抚养浩浩。

  同时,张女士的再婚家庭出具了一份说明,证明其家庭成员均愿意接纳浩浩。而被告李某则向法庭出具了一份信息表,证明张女士在2013年有过贩毒的犯罪行为,认为不能将浩浩交给张女士抚养和教育。

  法院审理认为,抚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对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应从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于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抚养问题,既要征求未成年人自己的意愿,又要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经济生活条件、与未成年人的亲密关系以及未成年人目前的生活、学习情况等诸多因素,最终确定由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一方抚养孩子较为适宜。

  本案中,原告张女士作为浩浩的母亲,被告李某作为浩浩的奶奶,在浩浩成长中都是不可或缺的角色,双方应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共同为孩子遮风挡雨。在平时的生活中,应该用实际行动去关心关爱孩子,努力为孩子营造积极健康、充满亲情的家庭环境,尽可能避免给孩子造成心理伤害,保障其健康快乐成长。

  法院认为,浩浩多年来一直由李某照顾抚养,李某是浩浩的事实抚养人,祖孙关系融洽,浩浩对李某具有较强的情感依赖。目前,浩浩的生活、居住、求学环境也较为稳定。原告张女士有抚养教育浩浩的义务,但自2015年离开后,未直接抚养过浩浩,现母子之间还有所疏离,尚未建立情感依赖。现浩浩本人表示愿意继续跟随李某生活,不愿意跟随某母亲张女士生活,若贸然改变浩浩的生活学习环境,对浩浩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故目前延续当前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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