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四部门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7 20:20:13|来源:中国新闻网|作者:

  智能网联汽车是智能交通、智慧城市的基本单元之一,是联结能源、交通和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关键节点,是推动“车能路云”融合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开展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量产应用,带动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实践自动驾驶、车路协同、共享出行等商业模式,有助于提升社会交通安全水平和交通通行效率,推动汽车与新能源、人工智能、信息通信等产业融合,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四部门17日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

  其中提出,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基于试点实证积累管理经验,支撑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修订,加快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通知要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细化完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确认后,在省级主管部门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监督下,开展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实施、结果等进行评估。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监测要求将车辆接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试点管理系统。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通过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后,方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产品准入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有关规定,经受理、审查和公示后,作出是否准入的决定。决定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按规定将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及其准入有效期、实施区域等限制性措施予以公告。

 

  通知还提出,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试点使用主体应当按规定为车辆购买保险,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监测车辆运行状态,加强车辆运行安全保障。在车辆注册登记前,申请试点使用主体变更的,应当按照要求补充提交材料。使用车辆从事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相应业务类别的运营资质并满足运营管理要求。

编辑: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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